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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施行

时间:2022-01-19来源 : 合肥晚报作者 : 吴奇 陶晓雨

民以居为安。1月18日,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印发施行,针对性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创新、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政策链条。

数据:年均房屋征迁约 1740万平方米

自“十三五”以来,全市共完成房屋拆迁总面积超过8700万平方米,年均完成房屋征迁面积约1740万平方米。

通过合法合理展开房屋征收,保证了引江济淮、高铁站线、轨道交通、城市路网等重点项目及时开工建设,为优化城市格局,改善人居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市也积极推动安置房建设分配,“十三五”以来全市累计完成房屋安置面积约4400万平方米,354458套。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规范征收程序,促进征收补偿的公平化、阳光化,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近期正式出台,并印发施行。

范围:六种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新规提出,在六种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对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还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变化:过渡期和安置费标准调整

合肥将全面坚持阳光征收,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要按最新规定来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征收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超过18个月、非住宅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自超期之月起按照规定另增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应当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6个月临时安置费。

“新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过渡期时间和部分安置费用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业内人士指出,同时为测绘调查登记、征收补偿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更好地提供了政策依据。

提醒: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没补偿

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活动的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今后,当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一些违规行为。

比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还会将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根据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将不予补偿。

此外,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过,征收范围确定是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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