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喀喇沁旗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以往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监督,大都采用静态的方式,帮教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大胆创新,摸索出一套富有创新意识的“动态帮教目标化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案结事了”“监而不管”的现象,如今,该项制度实施效果明显,多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有了很大转变,深受当地百姓好评。
2021年3月23日对刘某某第一次动态跟踪帮教时表现的照片
“动态帮教目标化管理”模式就是未检部门为监督对象设立监督目标,根据学校和社区的监督、评价结果,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动态调整考验期限,从而激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内动力,
2021年3月22日,未满16周岁正在读高中的刘某某,因为涉案偷盗手机被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为他设置6至12个月弹性目标考验期,决定对刘某某实行“动态帮教目标式管理”,实施全程帮教监督。
一是未成年检察组织召开“检、校、家共建、跟踪帮教"座谈会,根据刘某某系在校学生的实际,提出要对刘某某从“德、能、勤、绩”等七个方面设立帮教目标,社会、学校、家庭协同配合,开展精准帮教。
2021年4月份,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承办案件检察官到刘某某所在家中跟踪回访照片
二是帮教小组各尽其责,让帮教真正见成效,检察机关联合学校、村委会、家庭三方成立考察帮教小组,进行精准帮教,并通过打分制,来评定刘某某的近期表现情况。
三是阶段性评估,决定其动态调整考验期限。考验期内,每隔两个月召开一次跟踪帮教考评会,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律师对刘某某表现情况进行打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考察期间,刘某某从内到外发生了“质变”。因为表现良好,所以根据打分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将刘某某的考验期由原定12个月缩短为6个月,2021年9月23日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相关记录封存。
2021年5月,对刘某某第一次跟踪帮教考评会上,考评人员根据刘某某平时表现情况进行打分
刘某某的案例只是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实施动态帮教目标式管理的方式其中的一例,目前,已经又有多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入动态帮教目标式管理程序。实践证明,此创新项目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一是有利于调动被监督对象进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检察机关在开展案后帮教工作中的短板。
三是探索出一条“检察+社会+帮教体系”的成功模式,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这一创新做法,被检察日报、正义网、内蒙古检察等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人大、政协部门广泛关注和老百姓的好评。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