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合肥最大标识、最大动能和最大潜力。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今后五年,合肥将“勇当科技创新的开路先锋”“努力争当全球科技创新的‘开拓者’”。
8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9月29日,《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合肥以立法的形式,率先在全省制定首部科技创新驱动创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推进合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四十九条,重点在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创新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是以法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的需要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谋划,汇聚各方智慧,做好《条例》制定工作。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立法调研,2021年将《条例》确定为年度立法项目,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并成立法规起草小组。组织赴上海、深圳等地学习考察,开展实地调研座谈,广泛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开发区、科研院所、企业等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初稿。
6月1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听取《条例》起草情况汇报;6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6月28日,《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会后,法规起草小组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在《合肥日报》、市人大网站上进行全文刊登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7月26日,起草小组专门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小组逐条认真研究,作了反复修改充实完善提升。
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标沪宁杭等先发城市,合肥在人才规模、创新主体、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推动完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进一步解决制约合肥科技创新发展的难点和短板问题。
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建设和知识产权服务保障
《条例》明确了科技创新管理体制,规定了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条例》明确了市科学技术部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院校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等工作;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关于知识产权与创新环境,《条例》规定了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建立科技创新激励制度,依法设置科技创新奖项,对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等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和大院大所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根据《条例》,合肥将做好国家实验室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服务保障工作,规划建设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同化发展,并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为打造并提升创新平台,将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建立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机制;支持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推动重大科学研究。
同时,支持合作共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可以适用科研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建立集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或者产业基地服务平台。
《条例》明确,支持建立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开放创新服务平台。
与此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引导保护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以制度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关于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条例》明确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成果竞拍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建设科技市场,完善技术交易功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个人进入科技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应用。条例对构建科技成果供给、中试、对接、交易、评价等全链条转化机制进行了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了建立创新主体全过程培育链条,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建立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领军企业等企业创新主体的全过程培育链条;规定了加大技术应用场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创新。
关于人才支撑与科技金融,《条例》鼓励高等院校围绕本市科技创新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设立产业学院和开设新专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围绕本市紧缺人才、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结合;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平台。规定了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引进制度,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合理流动。
蓝图已经绘就,奋斗正当其时。《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将为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作用,助力合肥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为合肥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