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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合肥“城市水脉” 释放流域“生态红利”

时间:2020-09-28来源 : 合肥日报作者 : 任达 刘畅

8月19日下午,正在安徽考察调研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肥东县十八联圩生态湿地蓄洪区巢湖大堤罗家疃段,察看巢湖水势水情,他强调,八百里巢湖要用好,更要保护好、治理好,使之成为合肥这个城市最好的名片。目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关于加强环巢湖十大湿地保护的决定》贯彻实施,《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也颁布实施在即。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自觉行动和责任担当。

2020年8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年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紧扣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扣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用法治力量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依托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条例》不仅有助于理顺河道管理和保护体制,实现河道科学治理、依法管理,更深层次意义在于将推动巢湖流域生态系统治理,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促进跨界水体水质明显改善。

明重点确保《条例》有特色、真管用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生态建设离不开法治引领。8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行,赴庐江县开展《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工作。

“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制定河道管理条例,对推动巢湖治理、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河道环境整治具有重要意义。”

“河道环境治理是长期、繁重、艰巨的工作,需要构建统一治理体系和综合执法管理机制。”

“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河道保护的关系,加快健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调研组一行边走边看,用脚步丈量河道治理成效。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还带队赴肥东县、肥西县和庐阳区等县区开展立法调研。

自2019年3月《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系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采纳,吸收基层经验做法,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河道防洪功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确保《条例》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

“建议补充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规划设立、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等相关内容”“建议增加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分洪、蓄洪区域,制定预案,落实补偿措施”“建议规范水草淤泥处置,实行水草、淤泥的减量化”……在接近三个小时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会议中,与会人员纷纷就《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稿”)中涉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

今年6月1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规起草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农工委的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

同时,起草小组召开部分市直部门座谈会,在合肥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刊登,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市人大代表以及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修改过程中共收集144条意见,修改小组逐条认真研究,进行了反复修改。修改后的草案稿内容较为完备、权责明晰,充分体现“绿色”原则,突出了地方特色。

补短板强化防汛抗洪应急措施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河道是水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和景观等多种功能,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河道管理和保护对于保护和优化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包括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河道管理和保护职责权限;具体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作为《条例》最大的亮点,《条例》第四章从河长制定义、全市各级河长的工作和监督职责、河长会议、办事机构、河长制公示、工作考核、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将河长制工作上升为地方法规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吸纳了有关推进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方面审议意见,增加了河道保护相关内容,包括排污监管、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水质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

关于防汛抗洪时的应急措施方面,《条例》增加规定不得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同时,增加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需要,依法决定采取开挖河堤、河坝分流洪水等必要应急措施,并在防汛抢险结束后及时处置。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充分发挥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重大事件中落实市委部署,回应百姓关切,体现人大作为。

聚合力推动流域协同治水

9月的合肥,秋高气爽。沿着环巢湖大道透过车窗远眺,只见湖面波光粼粼……将目光从河流扩展到流域,是巢湖治理观念的重要嬗变。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碧水保卫战,出台加强环巢湖十大湿地保护的决定,立起法治屏障,持续跟踪问效,加强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聚焦巢湖、南淝河、十五里河等“一湖六河”重点水域,市县人大联动,采取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对173个单位和项目进行检查,用法治力量保障水污染防治整体效应的提高。

河道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保护好、利用好河道资源,事关生态建设,事关城市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

由于流域之间水系相通,“河长”之间必须携手合作,步调一致。为了进一步落实河长责任,《条例》完善了相关内容,如增加规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河长对本管辖区域河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同时,增加规定了各级河长应当向上一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增加监督检查的刚性约束,以确保法律落地见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缺乏生态流量的河道制定调水补水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条例》不仅仅将眼光放在主要河道之内,而是推动全面综合治理,流域内所有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都纳入视野。

《条例》删除了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的条款,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对填堵河道行为处罚额度作了修改,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让河道管理和保护有了“硬拳头”。

立足长远,守正创新。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加快健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引领与推动作用。

流域协同治水重在一个“融”字。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等河道进入治巢者视野,标志着合肥治水举措又深入一层。《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出台将积极助推巢湖流域综合治理,为推动合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人大力量。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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