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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有望在合肥小区享受错时停车

时间:2019-11-20来源 : 合肥晚报作者 : 佚名

11月起,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发改委最新联合出台的《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车辆停放服务费、外来车辆停放等方面有了更为明晰的解释。

变化一:政府指导价范围变窄

无论新旧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均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原办法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相比之下,新规中政府指导价范围更窄,只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介入并不意味“随意定价”,新规要求所有实施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这一调整是源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出现多元化趋势。”据业内人士透露,调整后的物业费更多实行市场定价,是适应物业行业的发展变化,同时鼓励业主与物业双方加强沟通、注重合同契约精神。

变化二:停车服务概念更明晰

私家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一旦发生意外,物业是否该负责?老办法实施过程中,停车服务未明确“车位服务”和“场地使用”两个概念。所以,这一问题曾让业主和物业困惑,业主认为“交了停车费物业便有责任看管”,物业则认为“收取的是场地费而非看管费”。

此次《办法》出台,在车辆停放服务费有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如此一来,私家车在停放过程中出现“意外”,业主和物业再也无需“扯皮”,依照双方合同即可解决。

变化三:错时停车有望在小区实施

白天,小区大部分车位处于“空闲状态”,外来车辆能否进入停放?过去,物业为了有序管理,大多拒绝外来车辆停放。为此,在外来车辆停放收费这项上,老办法也是“空白”。

在共享经济风靡的今日,新办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合肥市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他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与社会停车场一样,新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并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当然,新办法的修订旨在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外来车辆停放。“具体实施还需征得广大业主同意,且收益要用于小区建设及业主。”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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