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修订住房租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奖补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即中介和物业类企业,奖补标准由1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2元/平方米·年。
■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分两类予以奖补:一类是新纳入奖补范围的商改租、工改租租赁企业,按原标准10元/平方米·年予以奖补;另一类是分散式租赁企业,奖补标准由10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4元/平方米·年和20元/平方米·年。
■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还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2元予以奖励。
本报讯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最新修订的《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前相比,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也可享受奖补。同时,提高了租赁企业部分类型的奖补标准。
自推行住房租赁试点后,我市便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此前的奖补对象包括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而新修订的《办法》将商改租、工改租在内的自筹住房租赁企业也纳入奖补范围。
对于支持奖补的住房租赁企业,虽然奖补范围较之前扩大,但其申报条件更加严格。《办法》明确,申请企业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且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申请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且具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办法》还提高了对企业的奖补标准。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即中介和物业类企业,奖补标准由1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2元/平方米·年;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分两类予以奖补:一类是新纳入奖补范围的商改租、工改租租赁企业,按原标准10元/平方米·年予以奖补;另一类是分散式租赁企业,奖补标准由10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4元/平方米·年和20元/平方米·年。而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还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2元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登记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经申报后可按月折算获取奖补。《办法》施行期间若遇住房租赁税费政策重大调整,奖补对象和标准或将进行相应调整。(葛清政)
(责任编辑: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