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开展企业环境信息评定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发布时间: 2016-01-18 17:00:55 | 来源: 联盟中国 | | 责任编辑: 曹洋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南通市结合南通环保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扎实有序推进社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和依据
“南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2012年初正式提出的,但是信用理念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已有十多年。2001年“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试点项目在南通市开展,对60家试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级,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002年,南通市制定了南通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升降办法》、《市环保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评级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参评企业范围,规范评定程序,明确奖惩措施。此后,企业评级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影响力日渐提升,参评企业年递增10%。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下发后,南通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改进完善,评价工作更加客观、严格、规范、科学。
2007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鼓励使用信用产品,政府要在管理和服务环节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同年,南通市政府成立了信用办,牵头制定并发布《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在当年的评级工作中,南通市及时融合了四部委的意见,同时结合南通实际作出调整。
2015年,新环保法生效,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国家层面首次通过法律对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今年3月1生效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将监测和监察结果作为环保信用管理、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
图说:信用评级电子化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