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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武: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占地纳入减免税范围

发布时间: 2015-05-06 10:49:10   |  来源: 新华网   |     |  责任编辑: 君君

 

作为连续三届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黄河研究中心主任、黄河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张红武教授一直牢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尽心尽力地履行好参政议政的职责,经常熬夜写提案、建议。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又提出9个提案、建议。在《关于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占地纳入减免税范围的建议》中,这位在水利战线奋战了几十年的专家呼吁,应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特点和行业税负能力,明确将水利工程占地纳入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

张红武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2008年1月1日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对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为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时,明确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几十年来,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对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对水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精神,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大和十分繁重的任务。

张红武认为,水利工程除保障粮食增收的农田水利设施外,还有为保护农民、农田及城市安全而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等防洪工程,水库工程也大都以防洪、灌溉为主,直接保障广大乡村、农田及农业设施及城市居民的防洪和供水安全。其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资金主要为各级政府投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此前,财政部制定颁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规定,对防洪除涝工程、农田灌排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均不计列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项目根据其效益构成比例分摊耕地占用税。据调查,在以往实际工作中,对于防洪、除涝、灌溉和河道整治等纯公益性项目均按此规定执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根据经济效益评价分析的防洪、除涝、灌溉等效益的分摊比例免征相应的耕地税。

但新发布施行的《条例》由于没有明确水利工程执行耕地占用税的减征条款,从而对水利工程建设造成了较大影响,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地市县级财政大都十分困难,本来就难以承担繁重的水利建设投资压力,征收耕地占用税后水利投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如水利工程按《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仅2005年到2007年3年间中央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应需要增加的投资就多达165亿元以上,这还不包括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等,平均增加幅度超过15%;若考虑面广量大的中小型水库建设、灌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地方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还将有较大增长。近几年中央水利投资规模尽管不断增加,但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地方建设项目和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缺口更大。如按《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列耕地占用税,必然增大工程投资需求,投资缺口将会进一步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面临更加困难的局面,由此势必影响到全国水利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张红武最后建议,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比不仅同具公益性,而且防洪、除涝、灌溉、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或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益性更强,且税负承受能力更弱。为了解决《条例》发布后水利工程建设在耕地占用税征收方面面临的上述问题,根据《条例》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或修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可出台补充规定,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特点和行业税负能力,明确将水利工程占地纳入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例如,对于直接为农业生产及人民安全服务的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以及除涝、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兼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建设,纳入与铁路、公路享受相同减免税规定的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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