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超市乱象律师说法:改标签售过期食品均违法
发布时间: 2015-03-16 13:40:20 | 来源: 京华时报 | | 责任编辑: 曹洋
京华记者卧底暗访
超市之患—律师说法
京华时报记者暗访发现的超市员工更改食品标签、售卖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情况应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解释。
标包装日期有诱导嫌疑
记者暗访发现,3家超市销售的托盘食品标签均只标注了食品的“包装日期”而没有“生产日期”。尹律师表示,超市行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有诱导消费者误判嫌疑。
尹律师称,标生产日期的目的是有效判定食品的保质期限,而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不存必然关系。通俗理解,“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含义并不完全一致,不排除食品的包装生产日期是同一天,也不排除商家在玩文字游戏诱导消费者误判两者为同一天,而实际相异。
举个例子,如食品本身生产日期是2月1日,而包装日期为3月1日,面对管理部门检查,商家可能会解释其标注“包装日期”非食品生产日期。但标签内容确诱导消费者误判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为同一天。超市行为可能在打擦边球,使用模糊概念的文字,造成老百姓理解的偏差。
改标签属欺诈违法行为
尹富强律师表示,更改食品标签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行为属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构成违法。
尹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内容。
商家更改标签的行为则属于在食品标签中加入了虚假伪造的内容,若其所售翻新标签的食品本身第一次包装的日期就与标签内容不符,那么其标签所写保质期按商家翻新次数向后顺延,则食品本身的保质期却在一天天缩短甚至过期,商家行为属于经营含有虚假标签内容的食品。
尹律师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更改食品标签的行为恰恰是隐瞒真实情况的做法,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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