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排污企业信息不按时公开可按日连续处罚

发布时间: 2014-12-04 14:26:36   |  来源: 中国日报网   |   作者:彭丽晗   |  责任编辑: 曹洋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环境信息将强制公开,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据悉,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鼓励社会组织监督环境违法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白刚介绍,目前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公众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有序参与环保,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条例》明确:参与环境保护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取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和行政许可及环境执法表达意见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等。

此外,《条例》还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探索。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针对我省环保社会组织不发达现状,《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

危化品企业应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条例》明确: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环境信息。

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危险性要高于一般工业生产,为便于公众监督和防护,《条例》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布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

排污企业未公开信息将被罚

据悉,“按日连续处罚”是新《环境保护法》增强处罚威慑力的重要手段。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对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权限的首次地方实践。

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约束力,《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有关部门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要开听证会也是此亮点。《条例》提出,拟制定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政策或规划、拟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对国家机关拟作出有关环境影响的决定有较大争议等情况,国家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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