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试点集中办理环保刑事案件 将统一定罪标准
发布时间: 2014-12-02 14:26:25 | 来源: 重庆日报 | | 责任编辑: 曹洋
经济需要发展,环境也需要保护。在我国,环保类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一个敏感问题。自重庆市2012年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以来,万州区检察院就肩负起主要涵盖三峡库区腹心“一区八县”的环保刑事案件集中办理的任务。
一项意义深远的环保司法改革在渝低调运行近3年,个中得失,值得所有关注司法改革进程和环境保护的人士细细品评。
2012年以来城口县“环保公诉第一案”
“我知道自己犯了滥伐林木罪,我愿意补种1000棵柏树苗,以弥补自己的罪行。”10月23日上午,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城口县法院进行。
这是由万州区检察院发起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环保检察区县行”活动的一部分。该院集中受理、审查并提起公诉的王德万(化名)滥伐林木案,由万州区法院环保巡回法庭,在案发地城口县公开审理。
58岁的城口县农民王德万因建房,于今年4月办理了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却砍伐了超过59立方米的林木。该案并不复杂,但却成为了2012年1月以来,城口县“环保公诉第一案”。这是因为,早在2012年重庆实行环保案件改革后,万州区检察院即试点集中办理万州、奉节、开县等“一区八县”的环保刑事案件。该案成为试点以来,城口第一起被提起公诉的环保案件。
最终,该案被告王德万因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提出补种树苗,被巡回法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8万元。
“案件虽小,意义却重大。”担任本次庭审公诉人的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万云松表示,这意味着集中办理环保刑事案件的环保司法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
集中办理破解环保司法难题
在随后由公、检、法、环保、林业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环保检察工作座谈会上,这一低调运行近三年的环保司法改革逐渐浮出水面。
在未试点前,环保刑事案件均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因历史原因,各地对环保类刑事案件理解认识各有偏差,不同区县的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认识可能不同,同一区县的公检法机关相互之间的认识也有一定差异。
“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环保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办案标准均出现了不一致现象。”万云松举例,办理涉林案件需要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有的区县是由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有的区县则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甚至有的区县由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尽管都合乎规定,但仍需规范和统一。
根据集中办理环保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万州区检察院于2013年出台重庆首个《环保检察工作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主要涵盖三峡库区腹心“一区八县”的环保刑事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定罪标准、统一审查的原则。并对案件办理、司法协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生态修复和教育引导环保公众意识等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据统计,集中办理环保刑事案件自2012年1月至今年10月,万州区检察院共起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186件238人,极大扭转了由案发地办理环保刑事案件容易出现“人情案”、“地域保护案”的局面,成效明显。
“环境保护无界线,环保司法也应当破除各种藩篱。”万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春畅表示。
环保司法改革在探索中前进
实施集中办理环保刑事案件近三年来取得不小成效,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一极具破冰意义的环保司法变革,面临的问题和阻力也不容忽视。
首先是基层环保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仍旧存在脱节现象。根据来自一线的执法人员透露,环保刑事案件的线索目前仍主要来自于群众举报或执法时偶然发现。因为信息渠道缺乏,许多环保违法行为很难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和制止。
其次是环保刑事案件涉及相关单位众多,相互协调仍难言完美。根据相关单位的职责权属,涉及环保刑事案件的单位总量较为庞大。
例如涉林类环保刑事案件,就涉及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森林公安;水产类刑事案件又涉及长航公安、水警分局;负责案件批捕的又是当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更大范围内还涉及环保监察、林业、渔政、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这就需要在跨区域、跨部门的办案中进行立体协作,难度较大。
第三是目前环保监管手段的落后。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无论是林业、渔政,还是矿产等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期巡查、委托乡镇管理、聘请少量人员如护林员或渔民小组长等监管。但就目前高发的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环保刑事犯罪而言,均具有隐秘性、流动性等特点,定期巡查却存在短暂性、规律性等弊端,委托和聘请人员又存在可靠性和执行力不强的隐患。
“一项成功的改革需要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我们愿意尝试。”杨春畅表示,已经建立的跨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移送制度等十项制度,正在试图破解这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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