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将大气污染列入特殊天气范畴
发布时间: 2014-11-15 15:00:27 | 来源: 现代金报 | | 责任编辑: 曹洋
昨天,宁波市法制办专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16位听证代表参加,包括企业代表、员工代表、专业学者等。
记者参加过多场听证会,往往是大家唇枪舌剑,争得面红耳赤。意外的是,昨天这场听证会,“争”的地方不多,大家的观点挺集中。
特殊天气
加入大气重污染普遍叫好
强对流天气、低温意见较大
《草案》中的特殊天气包括了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大气重污染。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云上来就点了个赞。“全国范围来看,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主要停留在高温天气。目前还没有出现涵盖如此广泛的特殊天气的办法、规定。”
记者留意了下,16位听证代表基本都为大气重污染列入特殊天气范畴叫好。高温列特殊天气范围,大家也觉得没问题。
相比,强对流天气列入特殊天气范围,反对声音不少。
宁波市政协委员程慧的观点代表了不少听证代表的意见:“可能江东强降雨,鄞州就没有。强对流天气往往比较突然,而且有区域性。气象部门没办法及时预警,用人单位也只能临时处置。强对流天气列入特殊天气的保护操作性不强。”
低温的反对声音也有一些。范云在查阅资料后发现,在高温低温上,宁波的规定与重庆的规章是一样的。两地的天气状况相差很多,怎么标准却统一呢?《草案》中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下的规定,宁波历史上都很少见啊。
责任分配
企业的责任,太重
政府要做的事,需要明确
听证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大家昨天的一个集中感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太重了。”
“将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互不追究责任,在草案中劳动者出现缺勤、误工,用人单位却要发放工资甚至出现双倍补偿,是不是有违公平原则?”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许静芳列了一串数据:“2012年7、8月份连续出现50多天高温,2013年超强台风造成水灾,2013年连续出现7天严重雾霾,劳动者可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由企业承担同工同酬的待遇,企业的成本和压力太大。”
香港华信集团徐旭昶的观点是:“像大气重污染的保护,应该从政府层面来讲,而不是从企业层面来讲。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来自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会的姚增光说:“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应该是全市的事,不仅是企业的事。企业保护职工是应该的。但是,政府也要有所表示,比如在资金方面。各个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是什么?”
范云提了个细节:《草案》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虽然进行了界定,但是过于原则,并且政府各个工作部门涉及地比较多。如果没有一个确定的牵头部门,有可能出现交叉职能的时候,会产生推诿或者不能及时解决的现象。建议能够进一步明确部门的职能范围。
工资补贴
奖金算不算?计件怎么办?
工资具体算法不够明确
对员工来说,工资是顶要紧的事之一。《草案》中有多处关于工资的规定。
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现场,“工资”也成了讨论的焦点。
江北区环境卫生养护中心的张菊飞说:“工资的说法太模糊了,最好能明确。比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等。不明确的话,很容易出纠纷。”
“现在大部分企业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如果这个员工一段时间没工作,计时计件工资就达不到原来的份额,实际上工资在降低。”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李霞说,这点也应该明确。
宁波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杨真照建议,“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劳动工资应当照发。怎么发?首先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0%,不低于最低工资,来计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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