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年内淘汰10万辆黄标车老旧车 提前淘汰有补贴
发布时间: 2014-11-13 15:44:52 | 来源: 广西新闻网 | | 责任编辑: 曹洋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全国淘汰600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我区将在今年底淘汰1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11月1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4年我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切实加快我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目前,全区黄标车、老旧车共42万余辆,截至10月底已淘汰2.84万辆。
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
今年11月底前,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将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年底前将实施限行区域黄标车分时段限行,重点城市核心区域全天禁行。 2015年6月底前,所有设区市城市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各地将发布黄标车限行、禁行的通告提醒广大车主,同时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限行区的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对闯入限行区的黄标车,将严格依法处罚。
强制淘汰老旧公务用车
据了解,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柴油车的公务用车,包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的汽车,一律列入报废范围。
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使用单位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主动将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并持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注销车辆的,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车辆处置审批手续。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将对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老旧公务用车强制注销。
强制报废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合格的老旧车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环发[2014]130号文件规定,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
至今年12月底,对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合格的老旧汽车,也一律强制报废。即每年检验1次的汽车,检验有效期在2011年10月30日之前的,以及对每6个月检验1次的汽车,检验有效期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的,一律强制报废。各市、县车管所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老旧车辆,一律按照机动车注销流程,办理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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