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地产力推连环单 买房者钱房两空

发布时间: 2014-09-19 15:47:56   |  来源: 央广网   |     |  责任编辑: 沈晔

 

经济之声:小莹说,中介承诺小房子一定能速销卖出,他们才敢签约,购买大房子,而小房子始终没有卖出,这也是现在无法执行大房子合同的关键原因,中介是否也应该为交易无法继续,承担责任?包华从你的专业角度房产交易专业角度来说,链家地产方面在这桩三方交易当中是否也存在着一些责任?

包华:不仅是存在责任的问题,而且是存在一个重大的过错,也就是说在选取一种交易模式的时候,一定要告诉自己的客户,这个交易模式中存在的风险是什么,这个案件中明显是中介公司在撮合双方交易,并且在说服购房人采用连环单方式来卖方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购房人做出风险提示。而且记者在进行暗访的时候,我们也听到,链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做任何的风险提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的专业的中介机构,其实本身也是的失职的。另外,这种交易模式中,链家公司不仅是一个咨询方,更多的它还是一个具体的操作方,它给客户提供这样的交易模式,同时说服客户相信这种交易模式的可靠性,而且代为履行这种交易模式,所以它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所以如果没有做任何的风险提示,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依然没有给客户其他的一些建议,避免客户发生损失的话,我认为中介机构它的责任非常大,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济之声:小莹后来登陆北京市建委网站查询,经纪人杨梅、店长仲维超都没有经纪人资质备案,合同上,中介签的是完全陌生的2个经纪人的名字,这是否在掩藏杨、仲二人无资质的事实?

包华:这种做法在中介机构我所了解到的情况,都是非常常见的,您具体沟通的这个人可能没有经纪资质,那么有经纪资质的人,最多是在合同当中做一个署名,这种情况在经济行业非常普遍,我并不是说一定要强调这个经纪人通过考试,他的水平一定能通过大家满意,不是这个意思,我是想说,如果这个人确实没有经纪资质,你告诉我们的客户,让我们的客户能有所了解,对于他提供的服务能有所的判断,这个是最起码的诚信程度,如联诚信都没有的话,中介公司它的作用也荡然无存了。

经济之声:邵桐律师,有一个法律方面事情,我想向您做一个的简单的咨询,就是我们在向链家来资讯或者核实相关事实的时候,链家方面的黄经理给我们强调你们的报道要客观公正,但是我们的记者向他询问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又提到媒体没有权利进行核实。那么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来说,我们记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邵桐:我认为记者核实相关的事件的真实性,以及相关问题的细节的时候,我觉得链家公司的负责人员应当如实的答复。但是我们国家对于新闻报道是有相关规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员在拒绝新闻核实的情况下,法律没有一个规定的强制的义务,说他必须配合,所以这就造成了我们在核实新闻报道细节的时候遭到拒绝,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来强制约束的这种情况出现。

经济之声:最后一个问题请教包华,现在中介公司现在在大力推行“连环单”,这个连环单出现的背景就是现在限购的政策,我们刚才也说了中国挺有意思,它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人总是能相处各种各样的办法,来规避某些政策的制约,这是不是会扰乱正常的房屋交易的秩序,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包华:连环单本身这种交易模式,其实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两边都是一个合理住房更新或升级的需求,那这种合理需求存在的情况下,才会有这样的交易模式出现。关键这种交易模式有它天生的弊病就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只要我们在设计我们的产品,在设计我们服务类型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这些不确定性告知我们的购房人或者卖房人,而且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能够设立相应的一些条件或者一些模板,能够回避这样一些责任就可以了。我们现在出现的问题并不是连环单本身的它自己客观模式和合理需求的问题,而是我们现在在使用这种交易模式是,没有尽到一个审慎义务,没有尽到一个尽职尽责的义务,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我认为这种交易模式可以再进一步的提高和更新,以满足买卖双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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