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强园林绿化建设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2014-09-17 14:20:25   |  来源: 联盟中国   |     |  责任编辑: 曹洋

 

苏州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现辖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82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65万人。全市现有世界文化遗产10处、国家级文保单位34处、国家历史文化名镇5处,国家太湖风景名胜区景点8个。2003年我市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至2006年辖区5个县级市先后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形成了全国第一个国家园林城市群。2007年列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

一、机构健全,园林绿化建管职能有效履行

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推动园林绿化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进一步强化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健全了园林绿化法规和制度,推进了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一)主管部门职能进一步强化。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处级建制,承担苏州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职能。在多轮苏州市政府部门机构改革中,地位得到不断强化,职能作用更加突出。主要职能共有13项,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负责古典园林和现代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二是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是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四是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拟定和行政审批,以及对各市(县)、区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多年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狠抓规划建设工作,各项重点工程有序推进;狠抓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狠抓科学管园工作,园林景区管护水平持续提升;狠抓市域景区监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逐步加强;狠抓依法行政管理,法规建设和行业指导不断完善。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稳定、职能强化、职责履行,有力保障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有效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更高标准,不断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我市在不断认真执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园林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又针对实践需要,先后制定了《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修订和新编《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法规体系建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同时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形势,结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提高了城市绿化规划指标,规范了审批程序。还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行政制度,如《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等政府规章以及《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苏州市市域风景名胜区动态监管办法》、《苏州市市域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评审及施工图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园林绿化行业规范性文件。上述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完善,为城市园林绿化的健康发展和生态资源的科学保护提供了法规体系保障。

(三)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更需要全体市民的大力支持与广泛参与。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多年来,我市每年坚持召开绿化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每年“3.12”植树节,市、区四套班子的领导率先垂范,市直机关、各人民团体、驻苏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二是开展相关专题活动。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全民植树节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纪念日进行宣传,营造了氛围,扩大了园林城市的知名度。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组织专家深入街道、社区开展绿化法规、生态环境保护和家庭养花知识等系列讲座和宣传咨询活动;向市民发放宣传手册、绿地地图,在居民社区宣传报栏张贴宣传画报;建立和充实护绿、环保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爱绿、植绿、护绿的积极性。四是开展争先评优活动。围绕“绿色、家园、生态”的主题,开展 “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选和“绿化苏州、美化家园”摄影大赛、市民纪念林、绿地认建认养等系列活动。通过上述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维护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的共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建“绿色苏州”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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