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
虚假广告代言 明星难逃干系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案例:
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陈某分两次购买了该品牌的两种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后,陈某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经北京市食药监局海淀分局检查,两种保健品均未经批准。
解读:
梁睿法官介绍,近年来,不时发生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使得立法者不得不考虑调整明星代言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关系。针对本案的情况,陈某在新消法实施前只能向商家索赔,但如果该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就可以主张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修改前:没有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修改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假设案例:
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购买了某品牌的电视机,使用3个月后出现黑屏。陈某联系厂家售后,被告知此电视根本不是该厂的产品,不予保修。陈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联系卖家时,发现卖家店铺已关,而交易平台也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
解读:
梁睿法官表示,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若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
亮点六:
消费者信息 商家须保密
修改前:没有明确规定
修改后: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
假设案例:
丁某在网上购买个人隐私物品,快递公司将丁某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出售。丁某购买个人隐私物品的行为直接显示在网站上,被其同事发现并议论纷纷,后丁某被诊断出有精神分裂的倾向。
解读:
张家华法官指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若本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丁某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停止侵害,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审案件是否适用新消法
目前还未审结的案件是否适用新消法?梁睿法官认为,这首先要看最高法院是否对新消法的实施办法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审案件原则上应按照新消法审理。不过,未审结案件,在新消法实施后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参照新消法,如案件已超过举证期限的,无法适用新法。(记者 骆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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