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15日将正式施行。新消法从制度上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虚假广告代言人将被追责。针对有关修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华、梁睿两位法官日前结合案件受理情况就消费者如何依法有效维权给出提示。
据张家华介绍,当前消费者维权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但是消费者举证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诉讼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以‘谁主张,谁举证’一般的证明分配规则。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其未保留相关的购物凭证,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可能以不是其出售的商品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经在经营者处购买此类产品,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梁睿表示,从有关案件审理实践来看,消费者在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领域的维权行为,要证明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在购买时存在瑕疵非常困难,尤其是交接商品或者服务时未发现的瑕疵。针对此类“举证难”问题,新消法明确了经营者在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半年内的举证责任。
梁睿说:“修改后的消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针对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服务,消费和在接受商品或服务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证明责任。而如果在6个月后发现瑕疵,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相应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张家华认为,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是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大多数生活消费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止步维权。对此,新消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最低赔偿额,同时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
张家华还表示,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新消法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修改后的消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新消法追责更为广泛,涉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经营者要承担责任,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推荐该商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代言人将被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