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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大连、丹东、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朝阳七城市作为初始成员城市,为深入实施中央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推进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的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第一条 宗旨
以国家关于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辽宁沿海城市的互补联动、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提升合作层次、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促进区域各类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有效消除制约区域协调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逐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区域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此推进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开放,进一步发挥辽宁作为东北开放龙头率先引领全面振兴的作用,使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成为对外开放新的战略制高点。
第二条 原则
互联互动、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第三条 任务
(一)共同研究探讨区域经济发展新趋势,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建立完善的联系沟通机制。
(二)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研究制定本经济区的协调发展战略规划,搞好规划衔接及设施共建。
(三)商定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项目,加强重点产业合作。
(四)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五)加强各市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的交流,消除行政壁垒、市场障碍,建立为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政策性宏观保障体系。
(六)打造辽宁沿海组合港口群,提升港口整体功能。
(七)推进区域内教育、技能培训发展,提高劳动力知识技能水平。
(八)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九)整合并共享口岸、交通、人力、旅游、教育、产业、信息等资源,促进区域内各种资源优化配置,共同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四条 成员城市
(一)地处辽宁省沿黄渤海地区的大连、丹东、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朝阳七市为联合体的初始成员城市。
(二)辽宁省内距离海岸线200公里以内的地级以上城市书面申请后,经联合体理事会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可被吸纳为联合体成员城市。
(三)承认并维护本联合体章程,落实联合体理事会会议、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支持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
联合体设联合体理事会、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及专业分会组织。
(一)联合体理事会。联合体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组织形式和决策机构,每年召开理事会一次。成员由各市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1.联合体理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大连市市长担任。
2. 联合体理事会设轮值主席一名。由轮值主席城市市长担任,轮值期1年,每年1月1日自行轮换。担任轮值主席城市次序依次为锦州、葫芦岛、朝阳、丹东、营口、盘锦。联合体理事会由轮值主席主持。
3. 联合体理事会设理事多名。由各成员市的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二)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对联合体理事会负责。由成员城市的政府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1.设秘书长一名,由大连市政府秘书长担任。
2. 设轮值秘书长一名。由轮值主席城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每年1月1日自行轮换。担任轮值秘书长的城市次序依次为锦州、葫芦岛、朝阳、丹东、营口、盘锦。秘书长联席会由轮值秘书长主持。
(三)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是联合体的常设执行办事机构,向联合体理事会、秘书长联席会负责,执行决议、办理会务、协调工作。按局级单位对待,市委、市政府列为发文单位。办公地点常设大连。由大连市政府负责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车辆及日常工作开支等。
1.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大连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2.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设副主任二名,由大连市派员任常务副主任,轮值城市特派员轮值期间任副主任。
3. 各市指派县处(科)级干部1—2人,作为各市的市长特派员和联络员。特派员和联络员组织关系须落到大连,隶属于大连市直机关党工委。市长特派员代表本市市长参与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特派员为国家公务员,具有较高的调研、协调、文字及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能力,年富力强。人选要求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专职、坐班制。
4. 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内设综合处、业务处。各处设正副处长。由各市市长特派员、大连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担任具体工作职责。大连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承担其本身职能的基础上,与各市特派员共同承担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一个机构两个名称。
(四)行业分会组织。根据《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实施更紧密合作框架协议》规定,联合体下设港口物流、对外开放、交通运输、产业发展、旅游观光、人力资源、科教文化、生态环境八个行业分会组织。各分会组织是联合体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业务推进机构。分会秘书长由各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分会副秘书长由各市业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向联合体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议事形式
(一)联合体理事会会议。
原则每年举行一次,由轮值主席城市主办。主席城市大连市可就某重大事项,另行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由轮值主席城市协助执行完成。
(二)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议。
原则上每年4月、9月召开两次。由轮值主席城市秘书长(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轮值秘书长)负责召集,通报情况,协商工作议题,落实任务。如遇重大事项,可更改会议时间或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分会会议。
经联合体各行业分会或办公室提出,由行业分会负责组织召开分会会议。向各成员城市通报情况,提出问题,部署工作。重大事项提交联合体理事会或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研究。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主席城市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市研讨、制定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2. 协助轮值主席城市和有关城市,拟定有关会议的议题、内容、时间、地点,组织协调有关专题活动。
3. 组织和协调联合体成员城市相互参加在各市举办的相关经贸活动。
4. 指导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工作。
(二)轮值主席城市的职责。
1. 拟订有关会议议题、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工作,做好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
2. 落实主席城市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城市参加在相关城市举办的经贸活动。
3. 参与组织本年度联合体活动计划的落实工作。
4. 指导并落实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成员城市的主要职责。
1. 参与联合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落实联合体决策。
2.搞好所负责分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四)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
1. 对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讨论研究并落实联合体理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2. 指导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工作。
(五)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贯彻联合体理事会会议要求。
2. 执行联合体秘书长联席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3. 做好联合体的日常性工作。
4.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成员城市间的协调与合作。
(六)市长特派员职责。
1. 组织落实联合体理事会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的各项任务,完成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沟通本市领导与联合体情况,协助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第八条 经费
(一)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列入大连市财政预算单位。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课题调研、会议、考察等。联合体成立初期需制定预算,上报财政。
(二)各成员城市每年每市缴纳10万元,年初由各市财政一次性划拨至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主要用于办公经费的补充、专项工作经费等。
(三)联合体及各成员城市对特定领域(如:人力资源、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等)且有利于推动辽宁沿海经济一体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可以接受上级政府拨款及相关国际组织、企业、个人捐赠资助,用于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徽标
(一)联合体徽标。
徽标的使用范围是:经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允许并授权的会议标识、印刷品、纪念物等。
(二)徽标包括图案、全标、简标、译名和缩写。
(三)徽标权利人为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成员市协商解决。
(二)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对本章程的所作的修改,须经联合体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理事会办公室。
(四)本章程于2008年9月22日起生效,原《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章程》废止。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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