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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档案治理提质增效 新版《云南省档案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6-04-2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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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云南省档案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云南昆明召开。据悉,新版《云南省档案条例》(下面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在发布会上介绍,当前云南省档案工作仍存在短板弱项,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档案信息化发展滞后,与全国先进水平差距明显、基层档案管理队伍力量不足、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须通过健全法治制度加以规范引领、破解现实难题。

此次修订是对原有条例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完善升级。《条例》由原先6章41条扩充至8章59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大专章。《条例》针对发展新形势,对立法基本原则、整体框架结构、核心管理条款作出重大调整;创新优化档案管理制度设计,细化贴合云南发展实际的实操条款,同步修正与上位法不符的内容,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压实管理责任,为新时代云南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明晰权责边界,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明确了公众在档案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档案机关应当为公众提供的服务。

《条例》明确,档案利用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查阅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经许可还可查阅单位暂存未移交档案;针对档案违法行为,公众可依规举报,相关部门需依法处置并反馈结果。

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划定行为底线。档案利用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窃取档案,禁止买卖国有档案;国有所有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复制件禁止擅自出境;个人不得拒交归档材料或据为己有。

此外,《条例》要求压实档案机构服务责任,要求各级档案馆依规开放档案、完善利用制度,设立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对移交、捐赠档案的主体提供优先服务,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备同等法定效力,并鼓励社会各界捐献、寄存珍贵档案资源。

压实管理职责,完善档案工作制度链条

针对聚焦档案移交、保管、鉴定、销毁等关键环节,《条例》健全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档案归档与移交责任,分级划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移交的范围、时限,细化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的适用情形。

此次修订严格规范了档案馆舍建设标准与软硬件配置要求,严禁侵占、挪用馆舍资源,禁止擅自变更馆舍功能用途。压实档案保管主体责任,要求配齐环境管控设施,持续强化重点档案抢救修复与保护工作。

同时,此次《条例》规定建立期满档案定期鉴定机制,对需继续留存的档案,重新核定保管期限并规范标注;确需销毁的,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执行。全方位筑牢档案安全底线,严控各类风险隐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档案资源完整、规范、安全。

创新凸显地域特色,强化重点档案管控

此次《条例》修订充分结合云南实际,首次将云南省“三个定位”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与利用纳入法定要求;首次明确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关档案资料的归集保护;首次提出系统做好云南地域特色档案资源的留存与管护工作。

同时,《条例》聚焦档案工作薄弱短板,强化重点领域管理:规范红色档案保护利用工作;细化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专业档案,以及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基建工程、科研技改等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档案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单列纯电子档案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全方位补齐管理短板,筑牢档案治理保障体系。(唐琦)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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