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5-29来源 : 云南网作者 : 期俊军

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59条,由总则、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家校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落实学校安全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学校安全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针对公众关注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与此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原料控制及储备、加工制作等应当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取得与主体业态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学校应当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校食堂的,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支持其工作,主动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会的监督。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陪餐。

多方协同共织防溺水安全网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领导有关部门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水行政、公安、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河流、湖泊、沟渠、坝塘、景观池、矿坑、水库、排污池、生产性水塘水坑等危险水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重点、危险水域巡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学段、不同时段、不同地区,采取案例、警示、情景等方式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游泳课程。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培养学生的游泳技能。

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对特殊群体给与关怀、照顾

学生有下列情形,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心理状况异常的;有欺凌、暴力伤害行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伤害的;有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行为的。

学校应当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受到欺凌和暴力伤害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治疗、休养,符合休学条件的,按照规定休学。

建立健全工作流程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工作流程,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发现校园欺凌、暴力伤害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制止,依法处理,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生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欺凌、暴力伤害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云南网记者期俊军)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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