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云南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效,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4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指定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19条,明确16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分别指定其辖区内1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规定》还指出,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适用。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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