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2024年12月云南省正式发布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云南省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月21日,从《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民医保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基石。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保参保工作。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医保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医保制度体系不断健全,2024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覆盖4562.51万人,参保率达到97.64%,全省参保质量持续提升,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全民参保成果持续巩固。其中,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作为筹资来源,参保人数达到3964.58万人,为实现群众病有所医、病有所保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梅介绍,《实施意见》聚焦云南省当前医保参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扩大参保覆盖范围上,强调精准发力,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分类施策。例如,进一步放开放宽参保的户籍限制,方便异地居住、就业、务工、上学的群众就地参保和享受医保报销。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鼓励群众积极参保、主动参保。
在优化参保服务方面,《实施意见》致力于打造更加高效、便捷、人性化的参保服务体系。建立了“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完善部门间数据动态交换比对工作机制,动态归集涉及医保管理服务全量数据,及时掌握本地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等信息,准确摸清参保底数,为实施参保动员打牢基础。同时,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一件事”联办,实现新生儿“出生即参保”。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巩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成效,同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拓宽医保服务可及性。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实施意见》还建立了完善的工作保障机制,明确了云南省居民医保参保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至次年2月。人民群众凭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参加基本医保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方便他们就近就便看病就医。同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全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按规定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
《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了对居民参保进行激励。细化云南省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激励金额,对于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金额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对于明确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降低总额度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让更多群众享受到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建设健康云南提供坚实的医疗保障支撑。”金梅表示。(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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