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元利润,3000元罚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代价有多大?

时间:2024-09-08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为更好地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七彩云南文旅执法”微信公众号特公布两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希望能够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与重视程度,共同营造尊重创新、守法经营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胡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7月19日,某网络代理公司负责人杨先生报警称“约战合击”游戏非法获取并修改“热血传奇”源代码,致使原游戏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接此重要警情后,云南省曲靖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并指定白石江派出所受理此案,经司法鉴定显示两游戏相似度极高,确认侵权事实成立。8月27日,专案组民警奔赴外省,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据胡某交代,作为资深玩家,他购买源代码修改后运营,并投放广告,非法获利13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何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案

案情简介:

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微信公众号“爱某音”及其网站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对“爱某音”微信公众号和网址进行了(远程)勘验。

经查,微信公众号“爱某音”及其网站注册人何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剧,并且利用“会员制度售卖”、打赏和VIP充值共收入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何某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七彩云南文旅执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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