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网”触“法网” 云南普洱一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时间:2023-08-15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戴铮

8月14日,云南省普洱法院以全国生态日为契机,聚焦普洱“两江”与自然资源保护向社会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于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丝尾鳠11尾,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承担“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责任。

据悉,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澜沧江主干道腊撒河口段水产种质保护区水域,于禁渔期内使用自制“懒钩”非法捕捞野生丝尾鳠11尾,共计42.05公斤。同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销售前述渔获物时被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涉渔获物共计价值5046元人民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某违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一审过程中,思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澜沧江主干道腊撒河口段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危害澜沧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生态损失的侵权责任,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向澜沧江腊撒河口段增殖放流丝尾鳠2762尾、鲤鱼5760尾以修复生态。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按判决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增殖放流,各方未上诉、抗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本案发生于澜沧江流域。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自然生长繁育规律,危害水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应予以依法惩处。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以判决形式责令被告人修复生态,并通过巡回审判和以案释法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既严肃惩处了破坏澜沧江水产种质保护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了流域水生态保护,又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对推进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益实践。(戴铮)

(责任编辑:黄俊飞)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