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云南富宁一男子一天喝三场酒致死 十九名酒友全部担责

时间:2023-05-12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一男子一天与朋友连喝三场酒,当晚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其家属要求共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十九名同桌饮酒人各赔偿家属1000元至8000元不等。

3月9日20时许,谌某到某村小组汪某家吃饭,其与同桌的汪某、苏某、杨某等6人一同饮酒,22时许,谌某来到一家烧烤店与游某、陆某、代某等6人一同饮酒,23时许,其又到该烧烤店隔壁桌与龚某、赵某、刘某等7人一同饮酒。24时许,代某将谌某送至其住处后离开,当晚谌某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事发后,谌某家属要求同桌饮酒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苏某、杨某等19人各自赔偿谌某家属1000元至8000元不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共同饮酒有风险,在同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出现共同饮酒者过量饮酒陷入危险状态的情况,其他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酒友”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同饮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富宁县委政法委 富宁县人民法院 文山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供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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