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摘“野生兰花” 云南景东4人被判刑

时间:2023-04-18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一首耳熟能详的歌曲,勾起了不少人的童年记忆,也体现了人们对于兰花草的喜爱程度。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们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了更深刻地认识,依靠法治、依靠制度加大了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于是,歌词里将山中兰花采摘带走的行为,极有可能触犯法律!

4月13日,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因非法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至3000元,没收查获的陈氏独蒜兰7725株,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四人共计赔偿陈氏独蒜兰移植费、管护费、管护物资和病虫害防治费、鉴定费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常某甲3次非法进入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采集野生植物“冰球子”,被告人常某乙参加了其中1次非法采集活动。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再次进入保护区核心区采集“冰球子”,被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常某甲采集的“冰球子”2234株、陈某某采集的“冰球子”2160株、万某某采集的“冰球子”1768株、常某乙采集的“冰球子”1135株。经鉴定,四人采集的野生植物“冰球子”均为兰科独蒜兰,属陈氏独蒜兰,该植物具有较高的观赏和药用价值,属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常某甲、常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四人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的犯罪行为造成因移植陈氏独蒜兰而引起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独蒜兰属所有种均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和提高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意识,在野外、山上遇到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和损毁,以防触犯法律。(景东县人民法院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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