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保惠民出新规 加强重特大疾病救助

时间:2022-07-05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董殿苗

7月4日,据云南医保惠民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消息,云南省印发了《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7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织密扎牢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保障网”。

据介绍,《若干措施》的实施将带来包括救助对象覆盖到全体参保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标准做到“三统一、一规范、一提高”、综合保障能力更加凸显4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具体来看,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扩大到城市,由居民拓展至职工。也就是说,经过此次改革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职工,也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实施过程中,将具体按照四类人员分类救助。这四类人员分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深度困难职工;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若干措施》中还明确提出,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将不再受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制。一旦有了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将第一时间标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保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参加基本医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实现医疗保障三重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全覆盖。

坚决做到“三统一、一规范、一提高”的救助标准。按照医疗救助报销范围、起付标准(医保报销“门槛费”)、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的“三统一”实施救助。其中,第一类人员保持现行100%的比例救助,第二类人员按照70%的比例救助,第三类人员60%的比例救助,第四类人员50%的比例救助。

同时规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计划2023年前,医疗救助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州(市)统筹,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增强保障能力。

此外,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将进一步发挥,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还可以再次给予倾斜救助,综合保障能力更加凸显。(董殿苗)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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