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云南省开展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行动中,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云南锦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立案查处,有效维护了昆明市旅游市场秩序,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环境。
据了解,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接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省国旅)举报,对云南锦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锦湖)涉嫌侵害该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勘验,同时查明,该企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云南省国旅于2011年6月14日取得第774741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6月13日,公司名称及商标有广泛知名度。2021年1月以来,公司接到多平台转来旅客投诉案件,但被投诉员工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经查,云南锦湖在未征得云南省国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注册网站首页突出使用7747412号图形商标,并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旅游产品宣传。同时,该企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云南锦湖停止使用云南省国旅注册商标专用标识,停止擅自使用云南省国旅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云南省国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针对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于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案件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中。
开展旅游市场整治是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云南省持续开展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始终保持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忠劝广大文旅企业以此为戒,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切勿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游客,通过线上报名参团时,一定要提防以游记攻略形式添加微信报名参团、“私人定制旅游”“定制旅游专家”等名义的网络报名方式;报团前核查旅行社和从业人员资质;参团时要与旅行社签订全国统一的旅游电子合同;支付费用时选择银行转账到旅行社指定的对公账户。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理性面对,注意方式方法,通过正当的渠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婧瑶 仕诗宙)
(责任编辑:黄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