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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生!云南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管有调整

时间:2021-01-06来源 : 中国网七彩云南作者 : 李明

2021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1月1日起,对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以从租金收入中减除一定费用和有关税费,以及凭有效、准确凭证证明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因故未能取得或未留存相关凭证,不能从租金收入中进行扣除,导致税负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住房为10%,非住房为20%。

举例来说,王先生2021年1月将一套住房出租给李先生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72,000元已一次性支付。由于王先生在修缮房屋时没有取得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按照《公告》发布之前据实征收方式,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760元,即72,000元×(1-20%)×10%,其中20%为税法规定可以减除的费用;《公告》发布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王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60元,即72,000元×5%×10%。

据了解,公告并不涉及对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的清理,重点在于明确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从两种方式的比较来看,核定征收方式充分考虑了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李明)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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