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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专款、分级监管

时间:2020-12-02来源 : 中国网七彩云南作者 : 李明

12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中心区”)范围内,按照政府指导、银行监管、专户专款的原则进行监管,以保障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需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须将购房人的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不得将购房人按揭贷款扣划、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使用方面,《通知》明确,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资金中提取5%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阶段、按比例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预售总额的30%。建设项目完成首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提交相关证明,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40%,七层及以上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同时,市、区两级对商品房预售项目进行风险项目认定和分级监管。信用等级低,1年内出现1次拖欠工程款的,列为三级监管项目,监管资金额度上调为项目预售总额的40%;因公司经营问题导致所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出现1次延期交房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批量性群众投诉的,列为二级监管项目,监管资金额度上调为项目预售总额的50%;停工1年以上出现烂尾的,列为一级监管项目,监管资金比例上调为项目预售总额的100%。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未按规定及时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指使按揭银行或者协同按揭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资金监管账户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退还购房人的;因公司经营问题导致所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出现1次以上延期交房的;发生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批量性群众投诉的;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的,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功能,暂停办理项目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建筑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揭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或者未即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按揭银行应当配合资金追缴。(李明)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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