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普洱市出台《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31条,分别从收集管理、运输管理、消纳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遗撒、倾倒建筑垃圾;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配备保洁员,及时清扫、收集施工工地及周边建筑垃圾,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含冲洗池、冲洗机等);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配备建筑垃圾收集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装载,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马洁 普洱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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