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17日召开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消息,云南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按同一矿种来划分管理层级,即: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省级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其余矿产由州市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徐晶表示,在实施改革以前,探矿权出让登记权限按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勘查投入来划分权限,采矿权按开采矿种、资源储量规模来划分权限。在实际探矿、采矿工作中,勘查面积、勘查投入、资源储量规模发生变化的情况时有发生,矿业权人只得在上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间奔波。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无论勘查面积、投入、储量规模多少,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基于矿种分类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标准多,影响行政管理连续性的问题,并减少了行政管理环节,简化了审批要件,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
据悉,云南省在制定管理权限时,将矿产分为重要战略性矿产、大宗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和其他矿产4个大类,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具体实施是: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矿产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另外,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结合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要求,省级管理的除煤矿、煤层气以外其他9种矿产涉及的延续、转让变更等5个登记事项,也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针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中的特殊情形,云南省制定了细化规定。勘查开采矿种涉及多个矿种时,明确按主勘查开采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涉及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划时,由占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等规定。(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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