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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围绕“公益保护”核心 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9-10-10来源 : 中国网七彩云南作者 : 尹晓

10月10日,来自《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闻发布会消息,《决定》已于2019年9月28日经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当天进行的发布会对《决定》出台的背景、意义、贯彻落实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解答。

(发布会现场)

据悉,《决定》细化和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努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各级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公共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从而促进法治云南建设,推动云南省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

“《决定》共十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吸收有关司法解释,借鉴外省市区经验,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体现云南省特色,注重把握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体现上位法精神、着眼管用实用可操作,不求面面俱到的原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介绍,《决定》主要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规定了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以及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

其中,《决定》对检察机关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八类重点办理的案件范围。在细化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体现云南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使公益诉讼紧紧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

同时,《决定》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监察机关在支持配合公益诉讼的内容以及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此外,《决定》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并规定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宣告和公告,强化了检察建议落实的刚性,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

(云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

会上,云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还通报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落实《决定》的打算。他表示,《决定》的出台在云南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将以此为契机,认真抓好落实,推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云南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同时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的出台,必将开启全省公益诉讼工作新的篇章。”

(发布会现场)

施建邦认为,《决定》彰显了共同保护公益的理念,细化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规范了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了检察建议落实的刚性。为此,检察机关将通过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多措并举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职,加强协作联动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推动《决定》各项规定的落实,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稳中求进、健康发展。(尹晓)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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