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据《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消息,《实施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实施办法》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修订出台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最新法规要求,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健全了责任体系,完善了责任内容,创新建立了考评、约谈、问责、追责及尽职免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进一步体现了云南消防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云南特色。
《实施办法》共分20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依照国务院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同时,从省、市、县、乡4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并结合云南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内容,进一步结合开发区、园区管理实际,对管理机构的性质及责任进行了界定,使得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云南省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5项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自上而下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赵文生表示,立足于云南省实际及多年农村(社区)消防治理经验,《实施办法》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和群众性消防工作结合起来,让消防工作落实到农村(社区)基层组织。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分别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共同职责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6项共同职责。具体职责方面,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公布的“三定方案”及反馈意见,明确了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2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以及从严惩戒失信行为等措施。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规定了单位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提供了政策导向。(武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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