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6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9-05-30 11:05:37 | 来源: 中国网七彩云南 | 作者:尹晓 | 责任编辑: 黄俊飞
5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报消息称,《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993年8月9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介绍,特别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立法法》,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急需对该规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例如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重大意见分歧的第三方评估等。”
同时,云南省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政府立法范围、职权不够明晰,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待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咨询等制度需要强化,立法措施有待完善;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全面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据悉,该《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审查以及立法程序。
其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规定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为进一步做好立法准备工作,《规定》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原则,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主体、程序及其处理的内容;明确涉及争取年内完成项目组织立项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的要求;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发布、执行、调整等制度;明确省司法厅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同时,《规定》还明确起草、审查主体及其职责和重点;明确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咨询的制度;明确立法听证会的相关要求;明确立法协调的方式、程序和措施。明确起草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提出终止或者暂缓的意见,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对立法程序中的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清理等提出严格要求。其中,明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的程序、决定等要求;明确规章公布、实施时间的制度;明确规章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求;对规章解释、清理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规章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