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按照总费率1%,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5月1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对日前印发的《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施边明介绍,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开启了新一轮社保降费减负工作。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照总费率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保持总费率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实施方案》明确了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明确了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明确了要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等八项内容。
“这次《实施方案》明确的社保降费政策实打实、措施硬碰硬,‘含金量’高、‘受益面’广。”施边明表示,此次社保降费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提振各方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经测算,仅2019年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约61.5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约43.5亿、失业保险约13亿元、工伤保险约5亿元);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门槛,预计全年可减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约10亿元。
降低社保费率后,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缴费减少了,社保待遇会不会降低?针对这个问题,云南省社会保障局局长叶健梅表示,这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政策包括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和调整缴费基数两部分,按照现行养老金计算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无关,与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因此,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不会降低。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原来的“小口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会有所降低,理论上讲,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会随之下降。但中央要求要确保社保待遇不降低,因此,为保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会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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