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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

时间:2019-03-29来源 : 中国网七彩云南作者 : 尹晓

“截至3月25日,全市在侦在办涉黑组织案件11起,其中一审判决2起;涉恶团伙案件73起,其中一审判决28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269人,破获刑事案件1820起。”3月29日,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昆明市、曲靖市专场发布会在昆明召开。会上,昆明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办主任李建阳表示,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昆明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目前,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悉,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昆明市坚持高位推动,部署落实迅速有力。全市上下成立了由各级党组织书记担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多次专题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各级各部门层层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层层签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书》,层层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督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同时,坚持依法打处,治安环境不断优化。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持续保持主动进攻态势,依法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李建阳介绍,昆明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受理中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扩大线索来源。“此外,还组织开展市、县、乡、村及行业系统涉黑涉恶线索、腐败线索和‘保护伞’线索搜集排查,增强线索搜集、排查的组织化程度;健全完善黑恶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网络空间、新兴领域为重点,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打击,依法、准确、有力惩处‘套路贷’‘软暴力’等黑恶势力犯罪。”2018年,全市刑事警情同比下降28.1%,今年一季度,全市刑事警情同比下降29%,全市社会治安持续向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辐射带动效应初步显现。

按照“边扫边治边建”要求,将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健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监管漏洞。此外,还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全市社会面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和行业系统涉黑涉恶治安乱象得到有效遏制。2018年,全市群众安全感同比上升6.62个百分点,满意率达到了91.62%,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

值得一提的是,昆明市将推动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两结合、两促进。严格执行“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格落实“一案三查”,既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此外,还组织开展了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民意调查,发放调查表204万份,广泛收集群众意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紧盯涉黑涉恶重点案件,对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不查清不放过,对背后腐败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和其他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中的害群之马。

除以上措施,昆明市还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为基础,深入推进“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据悉,昆明市排查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169个,全部完成了整顿提升;全市摸排出“村霸”和慵懒滑贪“四类村官”45名,全部给予了组织处理。同时,组织开展“百名讲师上讲台、千堂党课进基层、万名党员进党校”等活动,全市30多万党员参加了党校培训。通过抓党建、强基础,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政权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此外,还通过印发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全体市民的一封公开信》和《致全市企业的一封公开信》,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市属新闻媒体开设了“扫黑除恶进行时”专题专栏,刊播专版和专题6个、重点新闻稿件420余篇,拍摄制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片,在全市6210块各类LED屏、3582块地铁显示屏、4519台公交车载移动电视开展广泛宣传,营造了全社会支持参与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昆明市将在巩固前期战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继续在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深挖彻查、发挥组织优势、形成综合治理、营造宣传声势上下功夫、求实效。(尹晓)

附: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一)石林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泽云等人涉黑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谢泽云纠集多人在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地名)等地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非法放贷、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的人员暴力讨债,逐渐在石林县形成一定“恶名”。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人谢泽云以其位于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的自建房和坤霖园艺苗圃为主要活动场所,以合法经营实体为掩护,纠集石林籍、昭通籍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泽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徐明进、张见兵、杞云峰、李朝明、祖万辉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继、祖万辉、朱福文、贺曈、邢雄武、黄彪(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等七起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放贷、非法持有弹药、贿赂村干部、非法开采风景石等十一起违法行为,在石林县形成了稳固的恶名,特别是在天生桥村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泽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明进等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刑的刑罚。

(二)石林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潘云华等人强迫交易、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寻衅滋事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潘云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横行乡邻,欺行霸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与其他非法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强买强卖;长期垄断石林彝族自治县生猪屠宰市场及交易市场,危害民生,谋取巨额利益;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独断专行、唯利是图;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拆迁改造过程中肆意侵吞、挪用、骗取公共财产,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潘云华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4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公平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天勇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潘云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寻甸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显红等15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莹、刘显红夫妇租用仓库用于囤放、销售盗窃得来的柴油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显红长期参与盗窃柴油,并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盗窃,形成了以刘显红、陈莹为核心的团伙犯罪,该团伙实行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引发昆明、寻甸等多地区长时间货车司机对柴油被盗的恐慌,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寻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显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小美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四)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海欧等10人敲诈勒索案

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莺、高广昌、周海欧等人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肆意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后,采用公司贷后部门人员债务追讨、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等方式,要求借款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既遂金额121480元,未遂金额27100元。此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明显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海欧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广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天彬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五)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海昆等17人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包庇案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的非法采矿行为,无任何开采方案,野蛮开采,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损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王永、马洪等人,以马海昆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片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海昆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等16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罪、包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对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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