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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姚:借款人玩失踪 担保人反被执行

时间:2019-03-25来源 : 中国网七彩云南作者 : 王思敏

近日,云南省大姚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积案,担保人无奈之下为“失踪”借款人清偿了全部执行款。

罗某诉宋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经大姚法院审理判决:由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某本金、利息及诉讼、公告费共计51178元,石某作为宋某的借款担保人对该执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宋某了无音讯,石某也拒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8月,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宋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依法冻结了宋某和石某的银行账户,并从石某账户中扣划了24800元。此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石某家中作思想工作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石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宋某追偿。终于,在执行干警调解下,石某与罗某达成和解,罗某自愿放弃逾期利息2510元,石某当场赔付罗某剩余执行款23868元。至此,案件执结。

法官提示:借款有风险,担保需谨慎。不要碍于情面,在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前就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思敏)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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