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女于2013年向陈某借款60000元,但借款期限满后,葛某女不仅不还钱还躲避陈某。无奈之下,陈某在2017年5月将葛某女诉至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葛某女给付陈某借款本息共计770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女未在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于2018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葛某女仍然行踪不定,四处躲藏,规避执行。执行干警与葛父取得联系,让其转告葛某女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了解完女儿欠款的全部情况后,葛父当即表示愿意替女儿履行赔偿义务,但是经济能力有限,只能分期还款。葛父与陈某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近日,葛父在约定期限前提前交清了最后一笔执行款,案件得以执结。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全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法院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主动履行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逃避、妨碍、抗拒执行,否则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王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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