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对外公布。通告指出,自2019年01月07日起,昆明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
据了解,此次须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种类包括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在用的未办理过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需办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并交验车辆于2019年01月07日至2019年04月14日在昆明市主城区交警一至十大队办公区,县区各交警大队办公区办理。
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的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以及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防盗号牌不再办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装防盗装置。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且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徐文玲)
(责任编辑:黄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