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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职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2018-11-26来源 : 七彩云南作者 : 徐文玲

2010年7月5日,潘某云、潘某翔向昆明中院起诉称,某医用器具公司非法生产专利产品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某医用器具公司停止使用诉争发明专利,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6日,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护航民营经济”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该案例作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之一,云南某医用器具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在上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

近年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转变司法理念,服务中心工作,不断细化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规范司法行为,突出办案重点,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多措并举,加强宣传引导,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开辟申请监督绿色通道,保障民营企业有效维权;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所承担的一项职能。

云南省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在具体工作中,云南第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部门将主要采取五种方式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通过对人民法院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纠正错误;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审判行为,如该受理不予受理、违法保全等错误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对人民法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执行活动中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监督案件中尽可能采取多种化解矛盾的方法,如引导当事人和解,高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云南省工商联及各种合法民营组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上述云南某医用器具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在2012年11月2日,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共五项内容,其中第四、第五项系调解协议的主要条款,约定了某医用器具公司不得有的某些行为以及两个8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调解协议生效后,潘某云、潘某翔以某医用器具公司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约定的第四、第五项违约赔偿。某医用器具公司对此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后均裁定执行。2016年1月,两个执行标的为800万元,共计1600万元的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中某医用器具公司原系当地纳税大户,案件在执行期间工厂厂房及机械设备被查封,企业被迫全线停产,员工失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公司背负较重的经济负担。该案的成功办理让一个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得以重新走上正常经营的轨道;同时也促进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原则的落实和执行案件质量的提升。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高检院、云南省委、省政府对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工作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司法办案中充分考虑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格依法、规范慎重采取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的申诉案件,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徐文玲)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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