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这是云南省贯彻省政府212号令,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精神,2018年9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严格对标《通知》的内容,坚持基本框架不变,不折不扣落实通知各项工作和要求,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地各部门在贯彻212号令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实完善相应内容,将主要体现在增加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以及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
此外,《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云南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张宪伟强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要求,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定的知晓度,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云南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车丽媛)
(责任编辑:黄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