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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药监局: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 营造食品安全

时间:2018-08-23来源 : 七彩云南作者 : 田春琼

“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在药用中,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之效,但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不能煮着吃!”8月23日上午,云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在全省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至5毫克即可致死。

为何有人多年来一直有烹食草乌、附子的习惯,却活得好好的,中毒死亡的只是极少数?对此,刘本军表示,草乌、附子的种类多,毒性大小也不一样,一般群众难以判定其毒性,食用风险极大,一旦中毒,很难挽救,只能说这部分人运气好罢了。“如身体确实需要,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食用。”

近年来,云南发生多起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今年6月15日,7名游客在迪庆州德钦县一家客栈饮用了客栈自制玛咖酒,发生中毒。后经检验,客栈自制玛咖酒中含有附子成分。去年4月1日,楚雄州元谋县一农村家庭食用草乌,14人中毒,2人死亡;11月15日,昆明市寻甸县一农村家庭食用附子,9人中毒,1人死亡;12月5日,玉溪市华宁县3个村民食用草乌中毒,1人死亡。

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云南省发布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

据了解,该预警公告包括: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此外,刘本军强调,要在宣传对象上,做到全覆盖;要在宣传内容上,突出针对性;要在宣传载体上,突出多样性;要在宣传队伍上,突出广泛性。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案件查办等方面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

专家提醒,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同时保护好现场。(田春琼)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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