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以罚代刑”成惩戒老赖掣肘

发布时间: 2018-07-10 08:41:04 |来源:新京报 | 作者:金泽刚 |责任编辑: 孟君君

 

我们该反思,是不是以往“以罚代刑”的观念使得本属金融犯罪的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导致老赖们不惧法律的威慑了。

6月初第一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公布后,惩戒效果初步显现。近日,证监会又发布了第二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共46人。其中,慧球科技、华泽钴镍、金亚科技等上市公司成为“重灾区”。

个中还包括多名天价罚单的当事人,如鲜某曾因操纵“匹凸匹”股价案接到34.7亿元“史上最大罚单”,后又在慧球科技上演“奇葩议案”闹剧再被罚420万元,还有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罚1.26亿元的前证券节目主持人廖某某等。

由于资本市场的老赖涉案数额往往较大,所以,其拒不履行债务的负面影响势必也很大。对于那些不在乎“公示”与“限乘”,想方设法逃避处罚的“资本老赖”,法律还应放出更大的招数。

对“资本老赖”不能仅限于公示罚款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就是这样的大招。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都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只不过,由于“情节严重”的条件比较抽象,执行起来不易把握,为此,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做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包括:(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见,我国刑法对于“执行难”一直都非常重视,相关罪名已经一再细化,关键就在于执行的力度。

该反思对老赖“以罚代刑”的做法了

在这两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中,大多数行为涉及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信息披露造假,甚至是控制资本市场,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他们对行政处罚视而不见,实质上就是在蔑视司法,叫板法律。其恶劣影响远不是行政罚款的罚息能够弥补的。

针对类似资本市场的严重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措施失效的情况下,再过分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已不可取。为此,我们不能不反思,是不是以往“以罚代刑”的观念使得本属金融犯罪的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导致老赖们不惧法律的威慑了。

必须明确的是,即使是罚没款补交完毕,老赖的行为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据2017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然而,从黑名单中解脱并没有万事大吉,因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行为”已经在社会征信系统中留下记录,这些失信行为将影响其个人征信,他们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针对资本市场的“老赖”,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构必须加强协作和衔接,对于拒不执行的犯罪线索要紧抓不放,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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