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不是买卖野生动物的理由
发布时间: 2018-06-27 09:23:58 |来源: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孟君君
王某某来自素有“猴戏之乡”之称的安徽省利辛县,他也是一名耍猴人。去年,他在四川省冕宁县购买了8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运回老家,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收费站被警方挡获。因无法提供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检疫证、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等,王某某被依法刑拘。近日,四川省广元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月26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耍猴这种存在已久的民间传统技艺饱受争议,有些耍猴人即便像从前一样走南闯北表演耍猴也可能触犯法律。耍猴这种传统技艺之所以越来越受争议,主要还是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人们更加重视保护野生动物,普遍认同野生动物也具有基本的生存权利。
耍猴让人感觉是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只耍猴,其他类似的动物表演行为都被广泛质疑,很多动物园或杂技团纷纷取消强迫动物表演的节目,应该说让动物回归最自然的生存状态是必然趋势。
表演猴戏的传统艺人通常都是人工繁育猴子,如果耍猴人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法律允许这项传统技艺的存在,并非完全禁止耍猴。尽管耍猴表演历史悠久并长期存在,但这些依靠耍猴谋生的传统艺人也应该遵守现代的法律制度,尽可能地让这项传统技艺在守法的情况下继续传承,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传承技艺当成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来自“猴戏之乡”的耍猴人购买多只猕猴显然属于犯罪,耍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将购买猕猴的耍猴人判刑并非事件的终点,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既是一堂发人深省的环保课,又是一堂教训深刻的法治课。承办这起耍猴人购买猕猴案的法官深入林区进行公开审判,庭审现场就成了生动的普法课堂,让围观的林区群众真切感受到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不仅要在案发地进行广泛宣传,而且耍猴艺人聚集地区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此案例深入宣传,让当地的耍猴艺人充分认识到传承技艺的界限,不能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得猕猴,案件反映的细节也充分说明了这样做的必要性。
王某某在非法运输猕猴的途中发现检查站民警执勤,正在盘查车辆,就害怕事情败露,王某某便让司机停车,自己牵着猕猴下车,往公路水沟边躲藏,准备等躲过检查后,自己绕行上高速再上车。这些细节就能说明耍猴人也知道购买猕猴不合法,只是心存侥幸,对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以案说法能够更好地宣传法律,实实在在的教训远胜于空洞的说教。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任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传承文化的民间艺人也不能买卖野生动物。另外,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处理购买猕猴的耍猴人,而且要顺藤摸瓜找出非法猎捕、出售猕猴的不法分子,彻底斩断非法产业链。(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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