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打开普通收入人群减负空间

发布时间: 2018-06-20 11:33: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樊大彧 |责任编辑: 沈晔

 

个税具有调节社会收入的功能,收入高者多纳税是个税制度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个税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征税理念的转变和信用体系的完善,个税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同时,也将不断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是该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一次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将由此开启。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这将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每个家庭的“钱袋子”密切相关,因此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个税改革涉及的诸多问题中,社会最为关心的是个税起征点提高多少,这也是一个社会各界呼吁并讨论了多年的重要问题。个税起征点是一个固定数值,一定时段内缺乏与物价水平及收入上涨水平的联动,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个税起征点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起征点上调的压力不断增大。

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这将有效降低广大普通收入人群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据粗略估算,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月收入万元的纳税人,每月将减少交税两百多元。个税起征点提高是对普通收入人群减负,相当于发放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红包,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事实上,提高个税起征点只是改革的一部分,此次个税改革还通过增加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打开了普通收入人群进一步减负的空间。草案增加规定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若干专项附加扣除,这将使对应人群每月所交个税进一步减少,有利于税制公平。

此次个税改革力度空前,不仅实施了合理减负,更朝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目标迈出重要一步。我国目前实行个税分类征收的模式,未来将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是根本性变革,有助于解决此前分类征收模式带来的结构性矛盾。

个税具有调节社会收入、二次分配的功能,收入高者多纳税是个税制度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我国个税却出现了一些高收入者纳税总额占比偏低,一些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较重的怪现象,究其原因,分类征收是一个主要“病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普通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单一,通常只有工资收入,因此很容易被分类征收“管住”。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复杂,分类征收模式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容易导致偷税漏税。而且在分类征收模式下,不同类别个人所得的税负水平有高有低,这种税制安排也为一些高收入者“避税”提供了很大的转圜空间。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等四类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将有效解决我国个税征收方面的结构性问题,更好地体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效应。

此次个税改革为普通收入人群打开了减负空间,同时着手建立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个税制度总体框架。随着我国个税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征税理念的转变和信用体系的完善,个税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同时,也将不断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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