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高考学生也没有特权

发布时间: 2018-06-07 09:31:16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叶泉 |责任编辑: 孟君君

 

今天是高考的第一天,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这一天也成了一个全社会总动员的日子。

可能这些年高考生们已经习惯了众星捧月般的感觉。一到高考这几天,仿佛整个社会都要为他们让路,汽车不准鸣喇叭,小贩不准吆喝,大妈不准跳广场舞,交警齐刷刷上路执勤,即使考生忘了带准考证也不要紧,还有警车护送去取,甚至连乘电梯都要考生优先。这是不是有点过分了?可能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律不能为高考生让路。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小强(化名)能参加今年高考。这条新闻一出,很多网友就忍不住喊,“连法律都惯着高考生了”。

真的如此吗?我们还是要先看一看案情。案件中的这位小强首先是个未成年人,其次他的酒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情节。而所谓小强平时表现良好,是高考生云云都是酌定情节,不会对案情产生根本的影响。所以对小强的处理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并不是惯着高考生。

法律无外乎人情。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间,司法机关应该综合考量,从而作出一个更加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但这是不是处罚过轻,纵容了高考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呢?其实,这种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小强个人来讲并不轻。

所谓相对不起诉,我国刑诉法是这么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不对小强起诉,但小强行为的性质依然是犯罪,而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要被记入犯罪记录的。

我们知道,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随着信息普遍联网,一个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很多事情上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要困难不少。一些特种行业会对有犯罪记录的人限制就业,金融机构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设置了更高的门槛,而要想在某些城市落户,没有犯罪记录是入门级条件。所以现代社会中,有犯罪记录是一个很麻烦的事,这与歧视无关,但确实也影响了一些人的工作和生活。

所幸小强还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查询,他的这次犯罪行为应该对其未来的人生影响不大。但不是所有的高考生都是未成年人,一旦过了18岁再胡闹,就没有这条保护了。

社会对参加高考的学生特别关爱,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关爱不是纵容,更不是特权。尤其法律讲的是人人平等,从来没说高考生可以法外施恩,千万别把高考当成向法律讲条件的理由。警察也好,检察官也好,他们都是人,也都有对高考生的同情心,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们愿意为高考生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但是一旦突破了法律的规定,谁也救不了你。就像前文中的小强,一旦酒驾造成了严重后果,伤了人,等待他的将不再是高考而是刑罚了。

高考是人生的一个转折点,考生有的还未成年,有的可能也是刚刚成年。司法人员对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格外谨慎,不仅是因为他们要参加高考,而是因为他们还如此年轻,人生之路刚刚起步,不希望他们未来生活在犯罪的阴影之中。

所以,高考生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有的只是他们理应美好的未来。(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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