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校园欺凌法外之地 实施欺凌者必须担责

发布时间: 2018-05-02 10:40:18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黄河 |责任编辑: 孟君君

 

近日,一则“遭校园欺凌长达十年的女孩将带头者送进牢狱”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9年,浙江温岭的王女士刚上高一时,莫名地被卷入“用300万的杯子炫富”的谣言中,此后,各种造谣帖在网上流传,即便是后来上了大学,噩梦仍未终结,无论在学校论坛,还是微博、自己的网店中,总有人到处复制粘贴那些谣言帖。最近一两年,攻击议论再度集中爆发,王女士终于忍无可忍,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带头诽谤者蒋某。法院一审判决蒋某三个月拘役。

网络暴力是校园欺凌的一种

校园欺凌行为,给学生、家庭及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十省市中小学的抽样调查显示,三成左右的学生偶尔被欺负,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的占6%。

其实,早在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首次对校园欺凌作出明确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根据近年来发生的案例,可见校园欺凌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隐蔽性,欺凌行为一般发生在校园内较隐蔽的场所,学校和家长难以发现,并且受害者常因受到恐惧和威胁不敢将情况告诉老师和家长;二是欺凌形式多样性,不仅包括肢体性攻击、打压等暴力行为的直接欺凌,而且还有言语辱骂、恐吓、嘲弄、孤立排挤等间接欺凌,还有的欺凌通过网络实施,如本案王女士长期忍受的网络暴力。

校园欺凌对于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是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且后者更为严重,通常会导致被欺凌者心理留下阴影,并长时间难以平复。这种现象还严重影响学校的风气,干扰学生的正常学习,使他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严重的还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要实施欺凌就必须担责

校园欺凌事件中存在着三大责任主体,即欺凌者(学生)、监护人(家长)和学校(教育机构);还有三大责任形式,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于欺凌者(学生),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欺凌行为的主体(学生)为追责的主要对象,只要实施欺凌的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于监护人(家长)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关于学校(教育机构),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是学校、老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校园欺凌,受害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可以协商进行和解、调解。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如果侵权行为不是很严重,双方可尽量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也可以请第三方(学校、公安、法院等)帮助受害一方与对方协商,争取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其次,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欺凌者(学生)或监护人(家长)的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欺凌者可以要求欺凌者(学生)或监护人(家长)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欺凌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欺凌者(学生)本人的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如果欺凌者符合相关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则直接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这时,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关键。如果遭到攻击、殴打等暴力行为的直接欺凌,可以提交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书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但如果遭受的是像本案中的王女士那样的网络暴力的间接欺凌,由于网络证据具有“即时存有、即时灭失”的特征,且侵权人(欺凌者)多非实名制,易造成现实中收集和固定证据困难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被欺凌者(被侵权人)可以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的证据过程予以详细记录。遇到视频、图像等声像文件,还可以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最终形成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证明的效力被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建议受害方收集保全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或者公安系统查询被告信息,再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牵涉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敏感复杂,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进行综合治理。面对校园欺凌,受害方应坚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河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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