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护理假亟待统一立法

发布时间: 2018-04-18 09:12: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刘武俊 |责任编辑: 孟君君

 

我国面临老龄化社会的严峻挑战,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已成为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国务院公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测,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我国50后一代即将整体进入60—70岁的老年阶段,而40年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响应基本国策,目前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存在着空巢老人居多、生病住院时缺少护理照顾等问题。

我国现有4.5亿户家庭,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大约有1.6亿户,占比近三分之一。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计划生育政策早期一代的独生子女家长在整个老年人口中占比很大。目前,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下,家庭照料护理愈加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护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赡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且自身难以克服,迫切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立法明确护理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其中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广州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2016年5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福建是第一个在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的省份。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今年3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过,实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省份依然偏少,且护理假长短不一,享受的福利不尽相同,在全国层面出现不公平和不均衡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和委员建议国家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呼吁以独生子女护理假为代表的养老普惠政策应当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权益保障法规,而不仅仅是各个地方出台时间不一、力度大小不一的实践探索。

从政策层面,建议国务院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独生子女护理假。从立法层面,建议将独生子女护理假列入劳动法并出台配套举措推动落实。诸如,对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到位的企业,在财税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对违规企业施加惩戒。

期待有关立法部门抓紧总结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的地方立法经验,尽快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立法从地方版升级为国家版,实现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让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都能享受这一制度红利。(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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