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定意外 交通事故在其中

发布时间: 2018-04-12 15:56:28 |来源:中国网六安 | 姚道龙 董澍 |责任编辑: 沈晔

 

最近,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人寿保险意外合同案件,保险公司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受害人家属依法获得两份人寿保险金12万元整。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2月,家住霍山县大化坪镇的受害人郑某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份6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不幸的事情发生在2016年9月5日的中午,郑某骑摩特车从城关回家的路上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交会时发生正面相撞,导致郑某不幸离世,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无责,重型自卸货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郑某家人与对方妥善处理了本次事故。

在处理了离世亲人的事故后,郑某家人就拿着这两份人寿保险单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本来是铁板钉钉的事,保险公司竟以交通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等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怀着对离世亲人的悲痛,2017年10月,郑某家人又拿起法律武器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霍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系明显的意外死亡,属保险事故,且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关于“交通事故不是意外死亡,应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依法判处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家人两份保险金计12万元整,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道龙 董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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